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時制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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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市外企業在深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中央直屬企業、省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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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遵循依法、規范、高效原則,維護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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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辦理審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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