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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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tǒng)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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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guī)定的有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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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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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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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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