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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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二)醉酒駕駛或者駕馭的;(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十五公里的;(四)進入高速公路的;(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六)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七)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八)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或者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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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一)行經鐵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二)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三)不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四)在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五)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六)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七)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駛,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八)違反警告標志、標線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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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一)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或者讓行規定的;(二)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三)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的;(四)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的;(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六)違反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七)輕便摩托車載人,或者摩托車后座搭載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八)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九)違反牽引故障機動車規定的;(十)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十一)未按規定噴涂標識、放大牌號的;(十二)從匝道駛入或駛離高速公路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十三)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妨礙正常行駛車輛的;(十四)非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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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一)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二)在劃設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四)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五)運載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體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六)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七)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九)不避讓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一)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牽引多輛掛車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十三)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載人的;(十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駕駛人沒有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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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二)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等候,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三)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六)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七)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八)在同車道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九)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十)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十一)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十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十四)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十五)駕駛證丟失、損毀、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間以及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十六)交通事故發生后,不服從交警指揮,造成交通阻塞的;(十七)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十八)不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十九)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二十)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二十一)實習期內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或者未在機動車前后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二十二)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二十四)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二十五)其他機動車噴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的;(二十六)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二十七) 在機動車上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或者在機動車號牌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材料的;(二十八)拖拉機載人的;(二十九)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三十)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三十一)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三十二)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三十三)在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在高速公路行駛,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限定時速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三十四)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的;(三十五)載貨汽車車廂在高速公路載人的;(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試車、學習駕駛,或者上下乘客的;(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或者騎、軋高速公路車行道分界線,或者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停車的;(三十九)通過高速公路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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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下列規定處罰:(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三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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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標準罰款:(一)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處五百元罰款;(二)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三)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四)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的,處二千元罰款;(五)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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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標準罰款:(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四)違反規定載客三人以下的,處五百元罰款;(五)違反規定載客超過三人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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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繳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扣留機動車,并對行為人按下列規定罰款:(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三)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二千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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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一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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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為人按下列規定處罰:(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三)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罰款;駕駛機動車有上述行為的,處二千元罰款。(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五)運輸劇毒化學品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六)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七)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有上述行為的,處二千元罰款。(八)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九)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二千元罰款。(十)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收繳車輛,強制報廢,對非汽車類機動車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駕駛汽車駕駛人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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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兩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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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的駕駛人,在一年內因交通安全違法被記分累計平均分超過規定分值,或者六個月內在兩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通報,并責成該單位組織駕駛人進行安全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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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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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或者經查實的公民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認駕駛人的,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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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文書郵寄送達被處罰人。經采取郵寄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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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二)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三)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四)接到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后,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或者不及時處置的,或者因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五)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六)其他不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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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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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可以實行異地繳納罰款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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