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發展的需要,規范職業介紹行為,提供就業服務,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與配置,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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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區內的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規定。 特區內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聘用高級管理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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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區內用人單位可委托或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員工。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需要聘用員工的國家機關、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專業戶。 本規定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從事為求職人員尋找職業或向用人單位提供員工活動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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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具有深圳市戶籍且滿十六周歲、符合用人單位招聘條件的居民可以到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 非深圳市戶籍居民在特區求職的,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規定的就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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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區內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時,應優先推薦特區居民就業,依法為特區殘疾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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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介紹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平等協商、自愿選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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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深圳市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稱市職業介紹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特區的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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