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計劃指標的審批綜合考慮擬招調人員的技術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時間等要素,并結合我市產業需求、用人單位的規模、社會經濟貢獻等情況,實行擇優下達的原則。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及時公布當次計劃指標審批標準和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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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具有特殊專長、做出特別貢獻的技能人才,優先下達計劃指標;對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相關規定下達計劃指標。 對積極安置隨軍家屬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進行指標獎勵;對高新技術、先進技術,各類政策性扶持的企業,市級重大項目(或高新項目),菜籃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礎設施等行業的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以及政府鼓勵發展的支柱型產業給予指標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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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未成年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下同)原則上隨母遷入,但下列人員在辦理招調工時,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在下達計劃指標的同時,一并下達子女入戶指標: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八)項、第(十)項規定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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