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章丘市、長清區、平陰縣、商河縣、濟陽縣按照統一政策暫時實行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全部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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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見附表一)。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登記的生產或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確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現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照本辦法附表二確定其繳費費率。 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其繳費費率。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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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月申報繳納,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必須以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作為職工的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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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 工傷醫療費; (二)輔助器具費; (三)生活護理費; (四)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職業康復費; (七)喪葬補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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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以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提取,納入財政專戶,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如有支出,予以補足。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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