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及相關收入; (四)社會對工傷保險的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的其它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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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 號)、《湖北省關于社會保險工作若干事項的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 號)、《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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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各行業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基準費率標準按行業劃分:市級統籌的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為2%;三類行業為3%。行業劃分以一級法人單位工商登記中主要經營范圍為依據,具體行業風險劃分以《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 號)規定為準。 本實施細則實施的第一年,按上述差別基準費率收取工傷保險費;從第二年起,在上述差別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實行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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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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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標準為不超過工傷保險基金的4 %);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培訓和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標準為不超過工傷保險基金的6 %); (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為不超過工傷保險基金的4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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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市級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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