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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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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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 (二)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重點保障城鎮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ㄈ┱龑、自愿參保,實行屬地管理;
(四)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ㄎ澹┗踞t療保險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等統籌兼顧、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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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 泰山區、市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施,泰山區、市高新區、泰山景區勞動保障部門(工作機構)協助實施。街道辦事處(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以及相關的醫療管理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教育、公安、民政、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審計、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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