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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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條例第十五條以外,用人單位未按照工資支付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和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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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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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活動包括:依法參加選舉;出席鄉(鎮)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和各黨派召開的會議;出庭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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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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