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城鎮低保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為市惠民醫院及惠民門診。
|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須持《黃石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證》到惠民醫療機構就診。
|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惠民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及住院費用,屬個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現金支付給惠民醫療機構;按惠民醫療辦法優惠的部分醫療費用,由市財政局與惠民醫療機構結算。
|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下列三種門診大病待遇:惡性腫瘤的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器官或組織移植手術后門診使用抗排斥藥物治療。
|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有三種門診大病,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寫《黃石市城鎮低保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門診醫療申請表》, 附相關病歷資料和檢查化驗報告單原件,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初審確認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相關檢查和專家會審,符合《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報銷規定的通知》(黃勞社發〔2003〕54號)規定,發給《黃石市城鎮低保對象大病門診醫療證》,享受規定的門診大病醫療待遇。 享受三種門診大病待遇的參保人員可選擇一家定點惠民醫院(惠民門診)作為本人門診大病就診醫院,尿毒癥門診透析患者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轉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和三種門診大病診療實行在惠民醫院首診、轉診制,受醫療條件所限或因病情需要、需轉其他醫院治療的,應遵循先市內后市外、逐級轉院的原則。
|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轉惠民醫院以外醫院住院治療,需經主治醫師填寫《黃石市城鎮低保對象醫療保險轉院申請審核表》,經科主任簽署意見,院長審核同意,報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轉院。 轉院治療時間最長為一個月,超出期限的,必須憑轉院治療病情證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出院后憑病歷資料、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發票與轉院審批表等資料,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報銷手續。
|
第二十四條
門診搶救與住院治療未間斷和批準轉市內其他醫院治療的,均屬一次住院。
|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患危急癥,可在就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由家屬憑急診證明在3 個工作日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急診登記手續,出院后憑病歷資料、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發票與急診申請審核表等資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報銷手續,其住院費用按本細則轉院報銷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長期駐外,需攜帶居住地的《暫住證》,到戶籍所在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登記手續,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并限選定當地一家惠民醫院就診,所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費用,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處理。 長期駐外人員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憑門診收據、病歷資料送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從本人個人帳戶中扣減,超支不補。
|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用藥及醫療診療服務項目原則上限于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因病情確需進行特殊檢查、診療、用藥,經醫院科主任建議、院長同意方可使用,其自付部分費用參照黃石市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辦理。 惠民醫院為參保人員使用的特殊用藥、治療、檢查費用不得超過全年醫療費用總和的5%。
|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以及三種門診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總量控制范圍內采取普通病種據實、特殊病種限額和結算控制指標相結合的結算方式,與惠民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