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參保人憑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或醫保證),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參保人住院時,應認真核對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或醫保證),確保人、卡(證)相符。
|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控制出入院標準和住院費用,準確記錄病歷,執行處方限量與出院帶藥管理規定。
|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權。在使用自費藥品、高額耗材和其它需由本人先自負項目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親屬的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應向住院參保人提供經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確認的每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的審批程序、準入標準、就醫管理和支付范圍,參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發《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就診證》(以下簡稱“門診大病”就診證)。
|
第二十一條
“門診大病”患者持社會保障卡、“門診大病”就診證、身份證(或醫保證)和《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歷本》,到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并享受相應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向轉診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接診、轉診,并為參保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醫療服務。
|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轉到統籌區以外醫療機構或統籌區內的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提供定點轉診醫療機構的轉外就診證明,并經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因急診搶救入住統籌地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在國內旅行、探親期間,因急診搶救在統籌地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出院后應在60日內持相關住院憑證資料,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辦理備案審批手續或不符合急診住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公平享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建立健康檔案以及精神病社區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其中按規定應免費提供的服務,統籌基金和城鎮居民個人不再額外支付費用。
|
第二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發改委、衛生、藥監部門共同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審核監督。建立定點醫療機構誠信服務等級考評制度、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和管理服務獎懲制度。
|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三)病種結算為主,多種結算方式相結合。
|
第二十八條
市醫保中心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報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