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員工的獎懲要堅持公平合理、得當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獎勵與懲戒相結合、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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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行政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五種。各類獎勵要按管理權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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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給予員工行政處分,要由所在單位向主管部門報批,按管理權限做出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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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員工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各單位每年1月底前要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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