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制度,規范城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行為,促進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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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城鎮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適用本試行辦法。 本省轉移(或準備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含自主創業)的外省勞動者的就業(求職)登記,適用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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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行全省統一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狀態!妒謨浴肥莿趧诱咴诒臼⌒姓䥇^域內合法就業、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及其他政策待遇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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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本地殘聯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的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并納入本地失業、就業統計系統和就業目標工作考核范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手冊》的核發和就業、失業登記具體工作。 省屬及中央駐穗單位流動就業人員的《手冊》核發及管理工作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 縣(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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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或失業登記手續時,應將勞動者就業或失業變更情況如實在其《手冊》進行登記,同時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手續及審核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時,應先查驗其《手冊》和就業或失業記錄;對未辦理《手冊》的,應要求其辦理后才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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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保障年審時,應查核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辦理《手冊》情況,對未為招用人員辦理《手冊》的,不予通過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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