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推行優生、優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衛生部門要加強圍產期保健。夫妻雙方或一方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疾病和其他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應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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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接受計劃生育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的計劃生育指導,落實有效的節育措施。 節育以避孕為主,因避孕措施失敗而造成計劃外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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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實施節育手術必須具備施術條件,由經衛生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醫務人員施行,以確保受手術者的安全與健康。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或非法摘取節育器、進行非醫療性胎兒性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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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接受節育手術者,憑醫療單位證明,可按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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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施行節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須由縣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未經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委托,其他單位的技術鑒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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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經鑒定確認是節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施術單位負責治療,治療費用由本人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醫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不得影響晉升、晉級。無工作單位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因計劃生育手術發生醫療事故的,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受術人的休息和生活等待遇按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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