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包括: (一)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后服抗排異藥,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的門診醫療費用(以下簡稱“特殊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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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繳費一年以上且繼續連續繳費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視為連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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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有特殊病種在門診就醫,享受本辦法確定的住院醫療費報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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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門(急)診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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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住院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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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學生兒童住院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療保險基金支付7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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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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