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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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生育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擬定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審批、支付細則;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五)為用人單位及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六)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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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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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勞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依法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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