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不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男性未滿六十周歲,女性未滿五十五周歲,有合法收入的從業人員,可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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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國營農場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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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指政府為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社會保險項目。 (二)基本養老金是指政府在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后,為其退休后按月計發的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補充養老保險賬戶是指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辦的用于存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資金的賬戶。 (四)過渡性養老金是指國家在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為實現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而設立的一個養老待遇項目。 (五)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基數是指個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過渡性養老金固定系數為百分之一點三。 (六)本人繳費指數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相應年份執行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 (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職工歷年繳費指數的平均值。 (八)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與職工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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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的具體計算辦法: (一)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個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予以調整。 (二)本條例實施后退休的個人: 1、1997年6月30日前參保并按照規定繳費的: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加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加過渡性養老金加特區補貼三十元。 過渡性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百分之一點三乘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加零點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計繳費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參保并按照規定繳費的: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加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區補貼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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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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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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