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貴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根據《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實施意見》(黔人社廳發[2009]7號)和《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筑府發[2007]77號)文件規定,結合貴陽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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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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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貴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貴陽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貴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協調、指導管理,《社會保障卡》的制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等工作。 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當地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費用征收、《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和因各種原因在定點醫療機構未刷卡醫療費用的結算。 各高校應成立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日常醫療費用管理辦法及組織實施本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等工作。 承擔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參保組織,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和因各種原因在定點醫療機構未刷卡醫療費用報銷的申報、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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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兩部分組成。個人繳費標準按貴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小學生繳費標準執行。政府補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擔。 有條件的高校,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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