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住院手續辦理 (一)在校學生及其它未成年人憑戶口簿或身份證到市區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其它參保人員憑居民醫保卡和身份證到市區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 證件材料不全的,應在住院5日內補辦手續。 (二) 因市區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轉院治療的,應當由就診醫院填寫《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經主管院長簽字,送市醫保處核準(目前限轉杭州、上海的三級醫院)。 異地轉院不得轉往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定點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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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住院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時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每月10日前向市醫保處申報結算。 (二)參保人員轉院等在外地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憑醫療費用發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轉院審批表、居民醫保卡等到市醫保處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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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特殊病種門診 (一)參保人員患《試行辦法》第十七條所列的特殊病種,需門診治療的,應填寫《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審批表》,附本人病歷、診斷證明以及近期的相關檢查、化驗結果等材料報市醫保處。經醫療保險專家組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本人的意見確定1-2家一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定點醫院。 (二)特殊病種門診憑《特殊病種門診病歷本》到本人定點的醫院就醫,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憑《特殊病種門診病歷本》、醫療費用發票、門診處方、居民醫保卡等定期到市醫保處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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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嬰幼兒,入學后繼續參保的,在保險年度銜接期(7至8月)發生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待學校向市醫保處申報參保后,憑醫療費用發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戶口簿等到市醫保處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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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保險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在保險年度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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