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非本市戶籍常駐人口可參照本規定,參加清遠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助部分)由個人全額負擔(學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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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劇增,使統籌基金難以支付救治所發生的費用,由市政府視具體情況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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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為搞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各級政府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對象的數量,按1:8000的比例配備社會保險部門的醫療保險管理人員,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事務保障所(居委會)至少配備1-2名醫療保險管理人員,財政預算要安排和保證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經費和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各項事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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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業務由清城區具體辦理,市直不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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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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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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