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創造和運用激勵機制,支持專利申請,重點扶持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專利產業化項目,促進專利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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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專利運用、資助專利申請、專利獎勵、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人才培養、專利保護和服務等相關工作。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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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對專利人才的培養,促進專利人才向職業化、專業化和市場化方向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工作者與國(境)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在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合作與交流,支持引進國(境)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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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將發明專利列入業績和學術成果評價條件。 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獲得中國專利獎、貴州省專利獎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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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不少于5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不少于2000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不少于1000元; (二)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5%,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3%,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三)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取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后3個月內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對專利運用作出實質貢獻的人員,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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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業務;鼓勵擁有專利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支持境內外單位和個人開展以專利運用為目的的投資。支持擔保機構為專利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應當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專利運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在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產業化貸款項目給予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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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搭建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臺,建立專利轉移機制,推進專利開發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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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運用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對納入標準的專利給予扶持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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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鼓勵擁有關聯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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