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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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適用本辦法。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和新洲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各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暫實行區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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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居民醫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堅持自愿參保,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三)堅持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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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是本市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居民醫保日常業務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區居委會配合經辦有關業務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街道和社區的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要與居民醫保的實際工作量相適應。 各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地稅、編制、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統計、殘聯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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