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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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可憑本人身份證件和接受教育、培訓的相關證明,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或直接聯系用工單位等合法渠道。 勞動者就業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城鎮初高中畢業生(不含職業教育畢業生)就業前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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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進行失業登記。進行失業登記時,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還須持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人員憑《失業證》、下崗職工憑《下崗證》或《就業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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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治區內勞動者來我區擇業求職,須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外出務工人員就業登記卡》或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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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治區內勞動者要求到區外務工,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出務工人員就業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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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自治區內各地(市)、縣勞動者跨地(市)、縣擇業求職,憑《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到跨入地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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