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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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及以后不得中斷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如發生中斷,由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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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二十條,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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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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