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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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分別簡稱單位、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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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 貫徹實施有關失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 擬定失業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 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 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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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參保擴面工作,按照規定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失業保險關系,負責辦理轉移、終止、接續手續; • 負責用人單位繳費檔案的建立、管理和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工作;認真配合地稅部門征繳和清理欠費工作。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人員檔案審核、接收、管理和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與管理;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 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預算、決算方案的編制與執行; • 審核確認失業人員領取資格,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 核撥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 • 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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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失業保險實行以縣、區為基本行政區域的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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