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以下方式建立和管理。 (一)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身份證號),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以村干部個人繳納的總額建立,包括個人繳費的本金和利息收入。個人帳戶在積累期暫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只能用于村干部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按月支付的個人帳戶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三)村干部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余額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參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死亡為止。 (四)村干部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退還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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