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凡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外籍人員都須在地稅征收機關登記建檔,此項工作由其雇傭單位統一辦理。 深圳市有雇傭外籍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在雇傭或解雇外籍人員的當月須填寫《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并于次月申報納稅時報送地稅征收機關,如實反映外籍人員的任職、受雇及其變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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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的外籍人員外,其他外籍人員或其他所得的支付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要求將有關資料報送地稅征收機關備查: (一)凡向獨立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勞務報酬7日內,將勞務提供者的身份證明、職業證明、聯系電話、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等情況報送地稅征收機關。雙方訂立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還須一并報送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提供獨立勞務的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自行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的同時,須提交如下資料: 1.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證明資料; 2.外籍人員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二)外籍演員、運動員來華從事文藝、體育活動,我市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須在每次演出或表演前2日內,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活動所在地地稅征收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重新向地稅征收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師、研究人員的教學、研究機構以及向外籍人員支付所得的單位,須在聘用前或支付所得前2日內將與外籍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報送地稅征收機關。 (四)外籍演員、運動員和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凡是為執行我國與他國所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而在我市從事文化、體育活動或工作的,我市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以及相關的教學、研究機構還應向地稅征收機關提供我國政府同對方國家政府間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和有關外籍人員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明,并附報按照上述協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合同或勞務服務合同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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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籍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反映當月外籍人員任職受雇變動情況的《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以及應稅所得不便于向企業辦稅員公開的外籍個人,可自行或集中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并如實填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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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地稅征收機關在邏輯審查的基礎上將外籍人員的有關納稅申報資料錄入電腦,并定期對錄入電腦的外籍人員納稅申報資料和《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和審核,對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期內納稅情況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定。若發現納稅人存在下述情況之一者,將向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發出《重新申報個人所得稅通知書》,并可以要求其提供公司證明文件、原始工資單原件或復印件及境外會計師公司證明等材料;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接到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地稅征收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一)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明顯偏低的; (二)應申報境內外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而只申報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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