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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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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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jiān)管、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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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qū)域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劃和道路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投入,以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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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管、衛(wèi)生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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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公告、通告等。 每年五月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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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指定內部交通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完善內部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章制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機動車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落實單位內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和獎懲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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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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