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貧困殘疾人或者貧困家庭是指領取了下列任何一項證明的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家庭: (一)《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本條例所稱家庭經濟困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貧困家庭收入水平但明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情形,具體范圍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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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非本市戶籍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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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依照本條例減免殘疾人有關費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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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扶助殘疾人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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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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