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各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不按期繳納或因瞞報工資總額造成欠費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催繳通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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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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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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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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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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