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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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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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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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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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并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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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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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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