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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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定點資格及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兩年內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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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社保基金管理規定,騙取、套取、截留或者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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