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含職業。涔霭丛幎▓绦校褏⒓庸kU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可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
|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性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應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同時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職工。 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期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