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和城鎮自謀職業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逐步增多。為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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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原則:參保自愿,保費自擔;醫療保障水平與我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參保政策和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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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凡在我市管轄范圍內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 (一)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二)自由職業者; (三)以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再就業的失業人員; (四)個人委托在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人員; (五)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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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運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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