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通過其所在單位分別向相關行業協會申報上一年度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
第十條
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表;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 (三)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 (四)申請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業納稅記錄; (五)“認定標準”規定的其它材料。
|
第十一條
市行業協會服務署會同行業協會對申報材料初審后,提出產業發展與創新型人才獎候選人員名單報市人事、財政主管部門。
|
第十二條
市人事、財政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創新型人才年度獎勵方案后,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