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 (一)城鎮老年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 (二)學生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三)城鎮無業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殘疾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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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縣政府按照每人每年4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殘疾人員補助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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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學生,按照高校隸屬關系,政府補助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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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參保人員,以及參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和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全額補助。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等區縣福利機構內由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市級福利機構內由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個人繳費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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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區縣財政對個人繳費補助資金應在區縣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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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補助標準、保障待遇,根據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醫療服務水平的變化情況相應調整。調整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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