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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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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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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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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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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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包裝、件數(shù)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jīng)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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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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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條
保管人根據(jù)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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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fā)現(xiàn)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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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fā)現(xiàn)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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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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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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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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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條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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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條
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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