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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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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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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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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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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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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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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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 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 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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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托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戶。 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并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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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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