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家庭困難的專業漁民的基本生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專業漁民低保對象,減半收取開業注冊登記費、證照工本費,免收私營個體協會會員費;對從事商品購銷、勞務活動和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專業漁民低保對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應予全免,代辦費在縣(市)中小學特困生資助金專戶解決50%;低保對象子女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包括普通高中、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學校)就學(不包括擇校生)的學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公費生收費標準減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低保對象子女在幼兒園就學(不包括擇園生)的雜費、管理費按照標準減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
第二十二條 專業漁民低保對象就醫時,低保對象所在地的鄉鎮、縣(市)醫院應免收普通門診診療費;治療費、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按規定標準減免30%;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診療費、床位費減半收取。 |
第二十三條 對享受專業漁民低保待遇的對象參股的海洋捕撈船只,按低保對象所占股份比例,酌情減免有關收費。 |
第二十四條 縣(市)、鄉鎮要積極落實稅收、水、電、氣等方面的社會救助優惠政策,逐步改善保障對象的生活狀況。 |
第二十五條 社會各界應當大力開展扶貧濟困活動,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組織結對幫扶,對專業漁民低保對象的生產、生活給予關心和幫助,不斷提高保障對象的生活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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