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藥費、撫恤費和冬季取曖費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67號)文件規定預提,預提的各項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暫由企業主管部門墊付,企業主管部門墊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墊付,并劃撥到市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收到移交社會化管理所需預提的各項費用后,原則上應在次月起對退休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 預提的資金按照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其中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藥費須單獨計帳,專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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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醫藥費預提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2]46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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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離休人員按有關規定預提各項費用和醫藥費,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和支付。預提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 已故離休人員配偶的困難補助費,按現行標準預提10年,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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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符合移交社會化管理條件的,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將退休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移交破產企業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由其分別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再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由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支付該退休人員養老金和有關費用,承辦該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醫藥費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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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可在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內選擇一家醫療機構為其就醫的指定醫療機構,普通藥費、手術費和輸血費報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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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帳戶金和報銷的醫藥費用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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