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醫療服務“一卡通”及“統管統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全市統一定點、統一聯網、統一協議管理、統一醫療費用結算。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在全市統一定點的醫療機構網絡內無障礙就診就醫。 市經辦機構可委托縣(區)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按照“誰管理、誰結算”的原則,在定點醫療服務網絡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然后各經辦機構之間內部結算。 各經辦機構對跨縣(區)就診就醫的醫療服務搞好協查和聯動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須配備計算機、打印機、讀卡器等設備,直接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實時聯網,并通過銀聯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定點醫院須配置指紋識別系統(一級以下醫院可逐步配置),并將內部管理系統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無縫對接,取消醫療信息“二次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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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醫療服務范圍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三個目錄”。中小學階段學生、少年兒童增加的目錄范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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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醫療服務定點管理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醫院、社區門診)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定點申請進行審查、批準。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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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制度和年檢制度,并通過信用等級考核和目標規范化管理等措施,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的競爭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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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醫療費用結算管理 在完善按項目付費結算的基礎上,積極推行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管理辦法,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減輕城鎮居民醫療負擔。 參保人員在聯網的定點醫院和社區門診就醫的,只需支付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定期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對定點醫院按月結算,對定點社區門診可按月或按季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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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需要,成立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設施;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定參保人員門診、住院、轉診轉院等管理規定,建立院內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約束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認真執行定崗醫師醫療服務規范,定期考核,把考核結果與工資分配、評優評先、醫務人員任職(上崗)資格等掛鉤;切實搞好醫療服務和咨詢、查詢,提供醫療費用一日清單,完善自費藥品使用管理辦法;落實有關優惠政策,自覺接受經辦機構檢查,如實提供有效醫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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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質量保證金 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留質量保證金制度,按實際結算額的10%預留保證金。保證金與醫療服務質量掛鉤,年末根據目標規范化管理考核結果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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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執法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會同物價、衛生、藥監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進藥渠道和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基礎管理、醫療服務、醫療收費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對定崗醫師的醫療服務行為進行寫實記錄,建立信用檔案,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罰。對冒名頂替、偽造醫療資料等騙取社保基金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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