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核查、審批、管理工作,將本地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條件的特困家庭納入農村低保范圍;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資金的落實、監督使用并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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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主管農村低保工作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依法開展農村低保工作,充分發揮鄉鎮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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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除中央、省補助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州人民政府每年專項安排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農村低保金”)實行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金全部納入當地農村低保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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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農村低保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需求,按時撥付農村低保金,民政部門及時兌現給低保對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充實和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管理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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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劃撥農村低保金;統計、物價等部門應提供當地生活必須品的種類,物價指數等方面的資料;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掌握轄區內的農村居民收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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