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建立與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凡未完成本級年度人口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能晉升職務。 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況的,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不得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已取得的,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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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綜合服務、科學管理工作; (三)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和管理服務網絡建設,依法建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群眾工作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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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協調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結合本部門業務特點,與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二)結合本部門職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及措施; (三)根據本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制定相應的措施與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對下級督促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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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每月初將新生兒戶籍登記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月初將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相關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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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產婦分娩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每季度末將產婦姓名等相關情況向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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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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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合理解決其報酬。 村(居)民委員會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在為申請領取《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妻出具證明前,應當進行公示。應當對村(居)民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和社會撫養費征收以及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絕育家庭受優待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一)向轄區內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或者工作機構通報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的規定; (四)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監督。 在基層可以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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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提倡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開展的環檢、孕檢和生殖健康檢查。 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并已懷孕的婦女,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孕期隨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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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駐本轄區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轄區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宣傳動員、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綜合服務的職能。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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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有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保證獎懲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 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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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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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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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工作失職者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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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計劃外生育線索清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承擔。技術鑒定收費按照本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中有關項目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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