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本辦法實施與當年內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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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應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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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和傳染性疾病發生的急診、搶救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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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建立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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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財政、民政、發改委、衛生、藥監、教育、公安、稅務、殘聯、編辦、新聞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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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解決經辦機構必需的人員編制、業務工作經費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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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結算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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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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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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