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踩a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ǘ┘皶r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ㄈ┙⒔∪踩a監督管理的組織體系、責任體系、控制指標體系和考核獎懲體系; (四)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企業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婪ńM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事故處理和行政責任追究決定; 。ㄆ撸┐_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 。ò耍┓伞⒎ㄒ幰幎ǖ钠渌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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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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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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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危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器材,依法予以暫扣或者暫時封存;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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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新聞發布會、簡報、網絡等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及時公開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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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由二人以上共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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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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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銷售許可證的,有關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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