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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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托管、注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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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辦事處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和托管等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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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六)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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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經法院、勞動等有權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外籍及港、澳、臺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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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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