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安全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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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及交易條件。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儲存條件、環保指標、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后服務等消費者有權知悉的事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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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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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遵循公平的原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贈品的質量。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發票、服務單據、信譽卡等消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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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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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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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服務態度等向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大眾傳播媒介反映。 消費者有權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經營者共同約定的行業規則中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提出建議,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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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對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行業規則予以賠償。 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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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消費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權利,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遵守營業秩序,對經營者的投訴、舉報應當真實、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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