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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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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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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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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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涂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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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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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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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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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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