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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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合同,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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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生效后,技術交易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同一項技術合同不得重復認定登記。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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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中文書面技術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應當出具紙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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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登記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不予認定登記有異議,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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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以技術入股為內容的合同,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和技術產權交易合同,可以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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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可以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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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賣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咨詢和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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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信貸、稅收和獎勵方面的優惠待遇。 從境外引進技術所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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