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大學生參保繳費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的基金合計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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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各高校應及時將學生參保信息傳送給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應及時將參保學生的信息錄入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確保參保學生及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度已參保的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各高校負責于2009年8月1日前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報銷手續。從2009年7月1日起,參保學生住院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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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大學生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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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普通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支付范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以及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學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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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高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1日前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當年度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經市財政、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高校和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同分擔,其中:高校承擔60%,基金承擔40%。 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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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大學生因病在我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個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共同承擔: (一)參保人員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二)參保人員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25%,基金承擔75%。 (三)參保人員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1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20%,基金承擔80%。 (四)轉往異地住院、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因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在異地住院,其住院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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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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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省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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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大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育與計劃生育,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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